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建立与社会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正常退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提前退休(退职)
符合国家和省提前退休(退职)政策条件规定,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本人可以自愿申请提前退休(退职),经批准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三)延迟退休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的,本人应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填报《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审核表》(附件1),经批准后,单位和本人应继续缴费至正式退休为止。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直至办理退休手续。
各级组织部门管理的工作人员、驻省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副厅级职务以上人员,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退休,退休时间以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程序
(一)退休(退职)行政审核流程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按以下流程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1.单位依据参保人员档案,通过业务经办系统预留端口核准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核表》(附件2)基本信息;
2.本人核对《退休(退职)审核表》信息,并签字确认;
3.主管部门复核;
4.同级人社部门批准。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计算及领取流程
经批准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按以下流程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计算及领取手续:
1.单位导出经社保经办系统核算的《机关(参公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件3)或《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件4);
2.本人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信息并签字确认;
3.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4.办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相关手续。
具体流程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手续办理流程图》(附件5)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核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和发放工作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障转换的一项变革,不仅涉及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政府行政管理程序的调整和完善。各级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政策和职责,确保新的管理程序和机制顺利实施。
(二)加强协同配合。在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手续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过程中,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严格核对参保人员的各项信息,按规定履行各项申报程序;人社部门履行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行政管理和审核程序,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养老保险机构要在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当月,对经过主管部门复核的《退休(退职)审核表》进行审核,确认参保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人社部门批准的《退休(退职)审核表》计算并发放基本养老金。各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高效地做好流程衔接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提升服务意识。各级人社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明确要求、规范流程、依法行政,提升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核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发放工作政策统一、程序顺畅、服务高效。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