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吉人联字〔2008〕88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基本离退休费。
根据《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吉人联字〔2008〕145号)文件规定,凡因病死亡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上年单位所在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凡因工死亡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上年单位所在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计发。
人事处工资管理科(凯旋校区办公楼202室)
联系人:刘老师、孙老师
联系电话:0431-86908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