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人员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准备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及个人授权委托书、医院诊断书(门诊手册、病历)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编制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交人事处社保管理科初审。社保科初审后将相关材料汇总并报送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审核。

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长春市人社局一般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果,并通知相关人员携带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作为后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的基础材料。

工伤治疗期结束后,本人根据身体情况及医生的建议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市社保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联系本人约定鉴定的具体时间,一般在提交申请后的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根据鉴定结论可申请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所述情况享受。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一般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保险补助金待遇核准支付。

人事处社保管理科(凯旋校区办公楼202室)

联系人: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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