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保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有关问题的请示》(吉社保[2018]38号)收悉。经研究,在改革后已明确处理意见的基础上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企业工作期间缴费年限计算问题
改革前曾在企业工作并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分别合并计算。
二、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问题
改革前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改革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改革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能合并计算。
三、关于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退休人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使用问题
对改革过渡期内第1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工作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统一使用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四、关于编制变动时间与起(停)薪时间不一致时缴费起始时间确定问题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增减等信息变动时,应当提供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批准资料。在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从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下月起接续计算。单位起薪时间晚于编制批准时间的,由单位负责按照编制批准时间办理补缴手续,补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
五、关于制度内流动人员缴费工资核定问题
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间流动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后,当年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不做调整。对改革后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无上一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按吉人社联字[2017]91号文件执行。
六、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重叠问题
改革前存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重叠情况的,清退重叠年限已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关于改革前从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且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衔接问题
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原退休费办法纳入退休管理的参保人员,其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改革前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认定问题
改革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的退休费政策核定的退休费标准以及历次调整增加的项目(标准)作为统筹项目由基金支付,其标准以具有管理权限的行政部门核定为准;有暂保留生活性补贴(数据采集项目中对应“工改保留津贴”)的统筹地区,暂保留项目统一纳入统筹项目;统筹外项目已经纳入当地工资统发系统发放的,由各级社保局商当地有关部门确定发放方式。
九、关于改革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操作规则问题
在改革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时,按“新办法基本养老金+过渡性待遇差”的项目结构计算确定基本养老金。两种计算办法结果对比后,新办法标准高于老办法的,“过渡性待遇差”为“老办法基本养老金一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对应年度按比例封定金额”;新办法标准低于老办法的,“过渡性待遇差”为“老办法基本养老金一新办法基本养老金”。
十、关于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缴费年限不足1年部分的处理问题
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基础养老金中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年度实际缴费月数不足1年部分,以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对应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十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缴费指数的衔接问题
改革前由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在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退休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缴费指数随同转移并合并计算。
十二、关于年龄不足40周岁或超过70周岁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问题
参保人员因病退休(退职)时年龄不足4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刹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5]39号)中4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经批准延迟退休年龄超过7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7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十三、关于改革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时间问题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5]39号)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批准机关确定的退休时间下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对批准退休后单位未停发工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十四、关于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加入外国籍后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处理问题
对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入外国籍后,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社保局申请办理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实际缴费年限期间的个人缴费(含职业年金)部分本息总额予以返还。
十五、关于业务经办准备期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在你局开发的业务经办信息系统启用前,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工作人员,省内调动的,由调出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跨省调动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执行。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10日